斯洛文尼亞 臨時居留許可 — 居住目的 –獲得國際保護的人的家庭團聚

如果您基於難民身份 或作為有輔助保護的人居住在斯洛文尼亞,如果您的家人在進入斯洛文尼亞之前就已存在,您可以與家人團聚。它定義了哪些人是家庭成員。只有當您是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時,您的父母才可能是家庭成員。

您向內政部提交申請。

您必須隨申請附上以下文件證據:

家庭關係的書面證據,以及
家庭成員身份的證明文件(身份證明文件)。
如果您沒有上述證據,您必須在申請中提供與您希望團聚的家庭成員的所有相關事實,尤其是家庭成員的姓名、出生日期和地點、居住地址以及有關家庭成員的信息。提交申請時家庭成員的住所。您還必須在申請中附上書面同意書,同意將有關家庭成員的信息發送給國際組織。

難民的家庭成員獲得永久居留許可,而受輔助保護的人的家庭成員獲得臨時居留許可。外交使團或領事館向居住在國外的家庭成員提供許可證,如果他們居住在斯洛文尼亞,則由負責內政的部門提供。

難民身份

如果您作為難民身份者在身份確認後 90 天內提交家庭團聚申請,您必須在申請中附上上述證明文件。

如果您在獲得難民身份 90 天后提交家庭團聚申請,您必須滿足適用於其他外國人獲得臨時居留許可的相同條件。

受輔助保護的人

附屬保護受益人為期一年,可在附屬保護延長至少一年後申請家庭團聚。申請必須包括所有符合 適用於其他外國人獲得臨時居留許可的條件的證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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